日期:2021-12-21 11:00:32 | 来源:三湘风纪网 | 阅读数: | 分享按钮 |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
“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关键在于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今年来,江华瑶族自治县纪委监委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不断探索“一把手”监督新方式新举措,通过抓清单制定、抓分级机制、抓预警防控等措施,切实把监督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落到实处。(来源:清廉永州12.15)
“一把手”是党政领导集体的“班长”,领导班子是党员干部队伍的领头羊,对一个单位、一个地区的工作起着统领全局的关键性作用,肩负着把方向、谋全局、抓大事的重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一环,着力探索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有效路径,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把立规矩摆在首位。
众所周知,好的“一把手”能带动当地干部队伍形成好风气、提升战斗力,反之则可能蜕变成为“一霸手”,进而破纪破法,甚至污染一个单位或集体的政治生态。梳理近年来全国各地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被查处的“一把手”所占比例并不低,在一些典型案例中部分一把手俨然成了“一霸手”,这说明对“一把手”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抓住“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这个关键环节,就抓住了监督工作的“牛鼻子”。
但“一把手”监督难题在哪里?笔者以为,难就难在领导干部权力过大,没有受到有效监督是问题的主要原因,上级监督下级过远,平级纪委监督同级党委过软,下级监督上级过难,法律监督为时已晚,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等尴尬局面成为“一把手”难于被有力监督的阻碍,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虚化、弱化的问题。
对“一把手”的监督乏力,其实党纪国法作出的相关规定也是非常之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说明有效监督“一把手”,不仅需要上级党委(党组)的“挂帅出征”,又需要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公开个人与工作相关信息,更好地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监督。
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关键要盯紧“一把手”手中的权力,防止权力失范、失序。首先,需要织密对“一把手”的监督网络,建立健全“一把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出台专门文件乃至单行党内法规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其次,要加强对“一把手”的权力的有效分解和制衡,明确“一把手”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分清哪些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绝不可集三权于“一把手”一人之手。再次,对“一把手”行事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办事,特别是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决策时,每一道环节都不能少,次序也不能乱,防止“一把手”暗箱操作成为“一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