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7-14 15:27:49 | 来源: | 阅读数: | 分享按钮 |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
“零”在某种意义上说既是一个起点,也是一个终点。作为起点,是一个希望的开始,作为终点是一个阶段性的总结。人们在总结中更多的是心愿“圆满”,从起点与终点的循环中提醒和告慰自己,重新起步...
大家都知道,今年年初,可怕的新冠肺炎疫情在无情地伤害着我们......直到2020年3月18日,中国首次本土无新增病例;新增确诊病例数为“0”,充分表明共同抗疫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用李克强总理的话说“在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控制疫情,保障了人民的基本生活,十分不易,成之惟艰”。可想而知,这个“零”报告背后有无数人付出的巨大代价。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某些领导干部为了本单位及个人的“安全”,面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时也上具了“零报告”,其实质就是把“问题”缩小,把“错误”隐瞒。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在对出租车行业专项治理乱象察访期间,市交通运输局所公布的检查结果居然是“未发现拒载、议价、绕道、拼客等现象”。一边是乱象丛生,另一边却是“问题零发现”,真有点奇怪。
4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天津市河西区天塔街道党工委就天塔街道原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彭太刚等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曾先后有9次接到群众反映有关金冠会馆违建问题的信访举报,相关工作人员却未将问题线索上报的事实被问责。
9次问题线索却被“零报告”查出了问题,折射出部分单位工作人员作风不实;对群众信访举报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漠不关心。笔者猜想:多次隐瞒问题线索不报的背后,会不会另有“隐情”?或许没有考虑问题的严重性,或许面对违建问题背后的“保护伞”不敢较真碰硬。
事实当中,有的单位在开展自查自纠的工作中心存侥幸,认为自查自纠只是“一阵风”、走过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实行“零报告制度”,并不是明知有问题“错报”或者“不报”,这种不负责任的应付“报告”必然问责,问题线索“零”报告终究是自欺欺人。
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纸是包不住火的”。我们的执纪执法人员应该不“放过”每一份“零”报告背后的隐情,丝丝入扣,对“零”报告实行“点穴式”督查;对隐瞒问题的干部,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用高压态势打破其侥幸心理,让我们的工作当中少报点欲盖弥彰的虚功,多报点实实在在的成绩。(醴陵市水利局纪检监察室 范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