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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诬告陷害行为,为担当者“正名”
日期:2018-12-26 09:27:05 来源: 阅读数: 分享按钮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017年8月,群众实名举报反映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副镇长田国美不积极履职、未协调处理村民挂果茶树被砍赔偿事宜。经查,田国美能积极履职、多次协调,不存在违纪问题。区纪委将调查情况向举报人进行了反馈,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澄清了问题。(来源:三湘风纪网2018年12月24日)

严查诬告陷害行为,为干净担当者“正名”。从近年来通报的一些案例来看,其中不乏有人借举报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为了泄私愤或个人不正当利益恶意中伤他人,损坏他人名誉,侵犯他人权益,给当事人带来极大心理阴影,也给单位的正常工作造成极大干扰,挫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为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严格用纪律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加大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行为的查处力度,让别有用心者受到严厉惩戒。对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的干部,及时作出结论,并为其“官宣”、澄清正名,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严查诬告陷害行为,激发干事创业积极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强调:“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等问题,既是向诬告陷害者“亮剑”,更是为干净担当者“撑腰”,有利于保护作风正派、敢做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也是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严查诬告陷害行为,向诬告陷害者“说不”。要准确认定举报人获取举报内容及情节来源、举报原因和目的、对自身举报行为的认识等。在信访举报办理、问题线索处置两个环节进一步加强分析研判。对于已信访了结,核实不属实的问题,举报者多次就该事举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当面向其答复,明确其行为为诬告陷害,要追究相关责任的。同时,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公民权利,客观公正反映问题,是真正对组织和同志负责。

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纪工委  陈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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