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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别人“提篮子”就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日期:2018-10-08 16:27:00 来源: 阅读数: 分享按钮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我作为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不该为他人‘提篮子’提供帮助,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这怨不得别人……”面对处分决定,永兴县房产局住房保障中心原副主任刘鸿军懊悔地说。(10月16日三湘风纪网)帮别人“提篮子”,就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都必须给予处分。 

暗地里帮助他人与自己“提篮子”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拿权力、职务之便作为桥梁,鼓自己的包囊,都是国家财产的“蛀虫”。据三湘风纪微信披露,郴电国际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兼联合国工发组织国际小水电中心郴州基地原党支部书记、主任付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直接给下属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大学同学陈某替他人承揽郴电国际多个项目工程,陈某从中收受介绍费275万余元;张家界市卫计委原党组书记、主任文慈华在担任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纵容其特定关系人田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为医疗设备供应商张某承揽医院CT等医疗设备采购业务从中斡旋、提供帮助,田某某收受张某财物97万元,文慈华收受张某财物50万元。

“提篮子”腐败花样繁多、形式多样。从通报的案例中,有幕后藏身托人“代言”的,有借鸡生蛋开“皮包”公司的,有利益交换成默契“搭档”的。他们大多数都是利用职务影响和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礼品、礼金,层层捞“油水”,变法索“好处”。给多大好处、用多少权力、办多少“实事”。官有多大,“套路”就有多深。行行都有“潜规则”、处处都要“敲门砖”。只要官人有兴趣、爱好,没有进不去的“门”、没有过不去的“坎”。案例表明,很多行贿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挖坑设套,不择手段,“围猎”着党员领导干部;官员围着不法商人,老板傍着贪腐官员,可谓是利欲熏心、雁过拔毛、“官商勾结”;他们交往过程中勾肩搭背、各取所需,暗地里进行不正当“交易”,害人害己害家庭。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曾国藩家书》致诸弟:“不靠做官发财以遗后人”;范仲淹非但不取不义之财,而且把俸禄拿出来创办义学,施惠于民。正因为他们做好了“当官”、“发财”这道选择题,因此受到百世敬仰。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更不能帮别人发财。如果执意要为他人“谋福利”,还想自己“捞一把”,那就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株洲醴陵市纪委监委派驻发改局纪检组组长  张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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