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10-01 10:10:22 | 来源: | 阅读数: | 分享按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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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醴陵市纪委监委通报了3起不实举报典型案例,为4名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澄清正名,释放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信号。对敢担当干部是一种保护和关爱,对诬告错告者也是一种无形震慑。
为担当干部撑腰,为遭受诬告错告的干部正名,突显各地党委、纪委的积极作为,既能保护担当干部,也能激扬社会正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鼓励群众进行信访举报,已成为纪检监察人员获取线速的有效途径,但也有少数人因为对事实情况不了解,捕风捉影,妄加猜测,进行错告,给党员干部身上“泼脏水”。更有甚者,企图达到某种目的肆意捏造事实,颠倒是非黑白诬告党员干部。
从以往通报诬告的案例来看,笔者个人归纳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心怀“嫉妒”型。这种诬告来自我们的某些年轻干部工作能力强、提升有望、仕途一片光明;而举报者能力平庸,工作处处受阻,甚至还是“挨批”的对象,因此对“被举报人”产生了“嫉妒”心理和“有我无他”的冲动,不拉他下水“誓不为人”;二是另有图谋型。这种诬告来自举报人为了多年遗留下来的、不在政策范围能够解决的事情,三番五次地请求“被举报人”帮忙解决未果,于是在工作中故意刁难“被举报人”,经常出点状况,使其开展起来困难重重,只有解决举报人的事情才是“唯一出路”;三是打击报复型。由于我们的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坚持“公事公办”,没给举报人“面子”,一直“记恨在心”。于是举报人用匿名进行“暗地里告黑状”,一心想出口怨气,可谓是唯恐天下不乱。对于党员干部被诬告完全是对信访举报权利的滥用,严重扰乱了纪检监察工作正常秩序。同时也对我们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更细的要求。
对这些无中生有、歪曲事实、恶意中伤的诬告,必须严肃处理。要让诬告陷害者碰碰钉子、挨挨板子、掉掉面子。要随时拿起法律法规有力武器,为被诬告的党员干部“贴上”澄清正名的“护身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第六十四条》)中说明,对于控告人、检举人、证人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是党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依据实事求是的调查结果进行澄清,用铁的事实说话,既是对干部的一种保护,也让被举报者心服口服;及时为广大肯作为、敢担当的党员干部清除前进路上的“绊脚石”,对诬告者也是一种无形的震慑。(醴陵市纪委监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组长 曾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