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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能如此“对事不对人”
日期:2018-07-20 08:42:34 来源: 阅读数: 分享按钮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有的单位每逢召开阶段工作碰头会、党员民主生活会或者年终总结会指出存在问题时,经常会到:“我们以事论事,对事不对人”的话语。这种既不“批评”责任人,也不“追究”当事人的会议效果可想而知。没有“红脸”,怎能“出汗”?仅仅是提醒某某“下不为例”。这样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搞“一团和气”,显然就是一种“老好人”;就是对同志的极端不负责任,对问题的态度暧昧,对认识错误含糊、敷衍塞责,实质就是懒作为、不担当。

笔者看来,人和事之间存在着特殊内在关系。不同的人、不同的时段完成同样的事情,其过程和结果必然不同。如果发现问题,总是以“对人不对事”或者“对事不对人”的方法处理都是“空谈”。

相反,7月9日吉林省召开全省警示教育大会。52个会场、8300余名党员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警醒》,并通报了部分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及教训警示。领导干部集体接受教育,齐打“预防针”、让身边人变成案中人,警示干部莫成片中“主角”,这种“既对事又对人”的教育形式确实值得点赞。(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可是,有的领导干部却把“对事不对人”只挂在嘴边。俗话说,人怕打脸,树怕剥皮。有些人认为会上只要不“点名道姓”就是“与我无关”,仍然可以“我行我素”。对错误行为都采取“对事不对人”方法解决,工作不但得不到改进,问题也得不到解决,甚至败坏了风气。

现实当中,确有纪检干部正因为敢于“对事对人”,直击当事人的“痛处”,不给人“留面子”。于是工作中处处“树敌”、事事“碰壁”,导致开展工作“瞻前顾后”、“畏手畏脚”。如何应对“放不下面子”的执纪问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广大执纪执法者保驾护航,为管党治党奠定了坚实制度基础,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让忠诚干净担当敢作为的干部成为时代主旋律。

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更是为创新、担当、实干的好干部创造了新的挑战机遇。因此,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唯有激情创业才是人间正道;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必须不讲私情、不讲面子,敢于拿起我们党的批评“武器”“一针见血”指出问题,既“对事”又“对人”,才能永远保持我们党内风清气正生态环境。(株洲醴陵市水利局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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