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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行为特点分析
日期:2016-08-29 16:52:31 来源:一室 阅读数: 分享按钮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纪检监察干部要坚定“一个意识”反腐压倒性态势已经建立,明确“二个目标”,建立“三种常态”:监督抓长抓常、执纪从实从严、问责落实落细,树立“四个自信”,更要杜绝“手电筒”照人不照己的“政治误区”,总结纪检监察干部违纪特点:
一、事小而乱为。作为反腐败高压态势的推动者,纪检干部深知顺势而为的道理,其违法违纪主流形态也从贪污受贿“硬违法”向违规逾距“软违纪” 、“大违纪”到“小违规”转变,出现了大处讲原则的同时小处讲人情,精于业务的同时忙于交际,运用自己的业务能力服务于交际应酬,为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指点迷津”现象,其结果是纪律规矩小失守,造成思想防线大溃败。如:2014年7月27日,邹羽在对举报2014年君山区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舞弊行为的调查工作中,工作日中餐饮酒,并在区纪委办公室大声喧哗,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君山区监察局决定,给予邹羽行政记过处分。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纪委原常委覃玮在参与案件调查中,违反办案纪律,单独与证人谈话,向证人透露有关案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武陵源区纪委常委职务,调离区纪委处分。
二、事大而不为。部分纪检干部存在“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陋习,在其位时律己不律人,试图塑造“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政治形象,班子决策上随大流,对纪检以外的工作尽心尽力,将纪检岗位需要扮演的“得罪人”的角色抛之脑后,殊不知纪检干部履职情况不因职务变化而变化,履职尽责在当下,追责问责在将来。如:2010年,娄底市交通规费征稽处直属所两次非法收受湖南涟钢物流有限公司财物共计22万余元,为该物流公司减免养路费149万余元,娄星区检察院以单位受贿罪对时任娄底市交通规费征稽处直属所所长朱胜作免予起诉处理。2015年3月,朱胜被任命为娄底市公交公司总经理。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朱忠义,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吴亦雄对朱胜涉嫌严重违纪未接受处理并获得提拔监管不到位、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继军(时任纪检组长)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分别给予朱忠义、吴亦雄、刘继军党内警告处分。
三、事难而怕为。部分“半路出家”的纪检干部作为纪检系统的重要力量,没有受过专业的业务培训和政治熏陶,更多的是在协调而不是履职、在塞责而不是履责,抱着侥幸心理,情愿被动挨打,不愿主动出击,更有甚者坐上这个位置,就做好了为单位违纪行为挨处分的思想准备,甘愿成为“拔出萝卜带出泥”的附属品。如:永州市冷水滩区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尹维军,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屈伸因本单位工作人员违规操办酒宴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5年3月,冷水滩区信访局贾仙云通过短信群发和口头招呼的方式,邀请区信访局的领导和同事及其他朋友于3月27日到某酒店参加其父亲六十岁生日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区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尹维军,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屈伸对贾仙云的行为不仅不制止,还接受邀请赴宴。因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冷水滩区纪委分别给予尹维军、屈伸党内警告处分。
四、事乱而盲为。当下纪检干部专司其职的呼声越来越高,然而部分单位纪检主要负责人仍分管财务、项目建设等敏感工作,对待纪检工作“说时重要、做时次要、忙时不要”。这种将执行者与监督者、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身份归于一处的做法,也成为逃避对敏感、重点工作内部监督的有效手段,致使监督抓长、执纪从严、问责落实落细也就成为挂在墙上、写在纸上的“空头支票”。如: 2014年至2015年,衡山县国土资源局在没有开展工会活动的情况下违规发放“工会费”13.54万元,违规发放年休假补助18.22万元,违规发放春节慰问金、加班补助及工程项目建设补助65.74万元。王峰作为局党组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在局党组会议上作出违规发放津补贴的决策;刘建平作为局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违规分管单位财务工作,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在局党组会议上主动提出违规发放津补贴的意见。王峰、刘建平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醴纪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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