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4-06 14:54:46 | 来源: | 阅读数: | 分享按钮 |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
4月2日下午,中国共产党醴陵市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闭幕。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彭秋生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表决通过了彭秋生同志代表市纪委常委会所作的题为《保持政治定力,持续精准发力,为推动醴陵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的工作报告和《中国共产党醴陵市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会议指出,全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十一届省纪委六次全会、十二届株洲市纪委六次全会部署和醴陵市委要求,总结2020年纪检监察工作,部署2021年任务。
会议强调,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强化政治担当,主动服务大局,切实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突出高质量发展,全力服务保障“三高四新”“一谷三区”“五城发展”“千亿时代”等战略目标,为推动醴陵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一是要践行“两个维护”,在深化政治监督上力求新成效。要确保在新征程中步调一致前进,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确保“十四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要积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大对损害营商环境问题查办力度,深挖细查重大风险、制度空转背后的责任问题、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精准运用“四种形态”,依规依纪容错纠错,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激励干部敢担当、勇作为。要用铁的纪律保障换届风清气正,严格换届纪律,对换届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全方面动态监督,严肃执纪问责,坚持有案必查、查实必处、失责必究,确保换届工作平稳、健康、有序开展。
二是要坚持综合施治,在一体推进“三不”上彰显新作为。要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聚焦“十四五”规划中政策支持力度大、资源集中、投资密集等领域和环节,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政法机关存在的顽瘴痼疾,把握好“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坚决查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坚决查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要深入推进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持续深化禁捕退捕、工程招投标、金融领域、涉矿涉砂、供销系统和国有企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深挖问题根源,推动补齐制度短板。要做实做深“后半篇文章”,适时召开全市党员干部集中警示教育大会,各单位分层次、分领域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加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让党员干部在廉洁文化熏陶中修身正德,在红色传承中汲取砥砺奋进的精神力量。
三是要持续正风肃纪,在打好作风建设持久战上展现新担当。要持之以恒整肃“四风”顽疾,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狠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坚决防反弹回潮、防隐性变异、防疲劳厌战,严肃查处违规收送红包礼金、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发放津补贴等突出问题。要突出整治基层腐败和作风问题,严查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严查向各类帮扶和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伸手的基层“微腐败”,锁定“三资”考前监督,对侵蚀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严惩不贷。要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着力解决“两难”“三乱”突出问题,持续纠治教育医疗、养老社保、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
四是要注重系统思维,在增强监督和治理效能上实现新提升。要推动巡察工作,深入贯彻巡察工作方针,把准政治巡察定位,紧盯动摇党的执政根基、侵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聚焦各级党组织的职能责任开展监督,构建联动贯通的巡察工作格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要不断优化派驻纪检监察组协作运行,完善派驻纪检监察工作机制,巩固发展片区协作成果,加强对派驻机构领导和管理,科学运用调研督导、日常考核、约谈提醒、组织调整等方式,促进派驻监督提质增效。要持续强化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制度,严格落实镇(街、区)纪(工)委书记及派出监察室专职专责,探索村党组织纪检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级监督信息员“三合一”管理机制,打通监督“最后一米”。要突出重点监督对象,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压紧压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和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完善监督方法手段,建好廉政档案和政治生态分析系统,用好检举举报平台,建立健全市级信息查询平台和监察对象数据库,提升监督覆盖面和精准度。
五是要突出从严从实,推动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迈出新步伐。要固本强基提素质,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深化“三表率一模范”机关、文明机关建设,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永恒课题,增强培训,提高业务能力。要刀刃向内严管理,认真贯彻《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强化常委、委员、室主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镇(街、区)纪(工)委书记主体责任意识,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