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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推行案件查办主办人责任制
日期:2015-04-02 23:59:07 来源: 阅读数: 分享按钮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为适应新形势下办案工作需要,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2015年,醴陵市纪委将在贪污腐败案件、党风政风案件、为官不为案件、主体责任追究案件、监督责任追究案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案件等六个方面推行案件查办主办人责任制。
    案件查办主办人责任制,就是以主办人责任制方式整合城乡两级纪检监察组织案件查办力量,每起案件必须明确一名主办人员。主办人对案件初核、调查、立案、移送的组织与实施全过程(包括期间当事人的安全)负直接和全部责任,并对其他办案人员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负责监督。在案件查办中,主办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案件查办工作,将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贯穿于纪律审查全过程和各环节,做到零违纪、零事故。在办案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职、渎职的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推行实行案件查办主办人责任制,提升了纪检监察工作效能,促进了重点工作的重点突破、难点工作的有效解决。(第三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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