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8-24 16:29:43 | 来源:人民日报 | 阅读数: | 分享按钮 |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
近日,中办、国办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包括地方党委领导成员在内的党政干部为追责对象。这一决定,被人们称为是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的“一把制度利剑”“一道制度屏障”。
长期以来,由于环保工作涉及规划、处罚、宣传、能源等各种问题,面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实中环保部门往往陷于“有责无权”“有嘴没牙”的尴尬。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就是要把环保作为一项整体性事业来对待。如果没有各级党政领导的真重视,尤其是“一把手”真担责,很难取得有效进展。
此次改革的标靶,就是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责任清晰,解决就会顺畅。《办法》明确规定了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实行“党政同责”,并详细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既要求“后果追责”,又要求“行为追责”,既强调“党政同责”,又强调“终身追责”,必会对各级党委领导的环境决策行为产生深远影响。
人们常说,老大难,老大难,老大出马就不难。“党政同责”的规定出台后,党委不能再“隐身”于政府部门幕后,而是要站上前台,在环保问题上经受考验。实际上,很多地方的绿水青山之所以让位于金山银山,就是因为有些主政领导光看“经济利益”,忽视“生态利益”。在“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体制下,如果对决策人不加追责,让党委领导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就缺乏压力。
专门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制定环保追责办法,抓住“关键少数”这个要害,堪称一项至关重要的“顶层设计”,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体制保障。只有当决定可能被终身追责,决策时才能更负责。同时,党委作出了“负责任”的环境决策,政府职能部门才能更好跟进,“负责任”地执行,从而形成一种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良性循环。
当然,顶层设计要真正落地,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追责情形现在比较具体,但在启动追责的程序时仍有可能面临阻力。作为发现问题的源头,环保和司法部门虽然具有更大的权力和责任,但同时也会面对“下级举报上级”的现实压力。如果不顶住这层无形的压力,没有“移送”,“追责”也就无从谈起。
习近平总书记好几次都讲过,开弓没有回头箭。改作风、促改革是这样,坚守“生态环境红线”也是这样。《办法》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认定责任,更体现出中央坚定的决心,有助于擦亮群众的眼睛。环保是一个全民关注、身处其中的公共问题,因此也最容易被舆论拉出水面,毁坏绿水青山者,“虽远必查”。
中央举起“生态追责”的大旗,必将对环保事业给予更大支持和动力。各级党政领导在做生态决策时当三思而后行。坚守“生态红线”,是领导干部终身的责任。反过来讲,只有认真履行生态和资源保护职责,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的干部,才能留下终身政绩。